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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垣民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付某法定继承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付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垣民初字第782号原告王某,女,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河津市。委托代理人雷晓瑾,山西庆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亚军,山西庆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系原告公公),男,82岁,汉族,现住运城市垣曲县。被告付某(系原告婆婆),女,79岁,汉族,现住城市垣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付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明杰审判员  廉全胜审判员  武卫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艳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