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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昭民二初字第497号

广西昭平水利电业股份有限公司黄姚供电所与林就全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8-01-29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西昭平水利电业股份有限公司黄姚供电所,林就全

裁判文书全文

昭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昭民二初字第497号原告广西昭平水利电业股份有限公司黄姚供电所。代表人刘克勤。委托代理人郑春旺。被告林就全。

原告广西昭平水利电业股份有限公司黄姚供电所与被告林就全因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雷裕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29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

书记员刘慕政担任法庭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止2015年6月,被告总欠原告电费594.37元,滞纳金150.72元。由于被告未及时缴纳电费,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电费594.37元及滞纳金150.72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林就全自愿向原告广西昭平水利电业股份有限公司黄姚供电所支付电费594.37元、滞纳金150.72元,合计745.09元。此款于2016年2月20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林就全负担。上述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义务人应按本调解书确定的时间履行义务,逾期则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雷裕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慕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