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饶民初字第587号
原告:李整岁,饶阳县大官亭乡大官亭村,农民。
原告:刘国伏,饶阳县大官亭乡西刘庄村,农民。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根群,总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刘晓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职工。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了原告李整岁、刘国伏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中国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国伏驾驶李整岁所有的冀r×××××号福田重型货车与孙飞驾驶的冀t×××××号丰田牌型轿车,在大广高速公路饶阳收费站内广场相碰撞,造成tz5636号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支队深州大队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第2015071700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国伏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孙飞无责任。由于冀r×××××号福田牌重型普通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处投有交强险,起诉后,经调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已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了责任,原告对此提出撤诉,本院已经准许。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处投有商业第三者险,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商业保险责任。依照保险合同条款约定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出具了调解意向书,对此原告表示接受该调解意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保险责任范围内赔付原告李整岁9000元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二、其他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5元,由原告李整岁、刘国伏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 李红岩
审判员 刘亚军
审判员 田 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耿馈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