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1566号原告何某,女。被告吴某。被告孙某。被告白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为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审判员 梁翠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 晶 搜索“”
(2015)无民初字第01566号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1566号原告何某,女。被告吴某。被告孙某。被告白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为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审判员 梁翠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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