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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民一初字第03779号

刘训荣与刘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训荣,刘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3779号

原告:刘训荣,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告:刘海,男,汉族,1986年5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训荣诉被告刘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训荣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训荣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训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训荣承担。

审判员 张   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唐玉(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