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3779号
原告:刘训荣,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告:刘海,男,汉族,1986年5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训荣诉被告刘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训荣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训荣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训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训荣承担。
审判员 张 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唐玉(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