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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执字第684号

海东市乐都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金霞、杨春梅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海东市乐都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金霞,杨春梅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684号申请执行人海东市乐都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巢世满,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熊永杰,女,汉族,生于1969年3月24日,该联社主任。被执行人王金霞,女,汉族,生于1985年5月13日。被执行人杨春梅,女,汉族,生于1974年2月1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东市乐都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金霞、杨春梅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海东市乐都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2月29日以与被执行人王金霞、杨春梅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销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乐执字第684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龙

审判员 李玉宝

审判员 马元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婧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