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滨功执字第1460号

巩兰玲与天津市盛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巩兰玲,天津市盛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功执字第1460号申请执行人巩兰玲。被执行人天津市盛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四路46号A212室。法定代表人孙大勇。关于申请执行人巩兰玲申请被执行人天津市盛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滨劳人仲裁字(2015)5042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4474元及利息,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天津市盛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巩兰玲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巩兰玲未受偿债权为4474元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巩兰玲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天津市盛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可供执行人财产,本院亦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案应程序终结,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再行恢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滨劳人仲裁字(2015)50423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仇立昌

代理

审判员  姜传明

代理

审判员  张红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燕乔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