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853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赤峰荣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孟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荣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孟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8538号原告赤峰荣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向阳小区*组团*号楼热力站楼上。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被告孟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民族不详,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原告赤峰荣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孟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物业费2950元。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5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荣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孟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郝文杰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孙立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