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1479号原告铜陵拓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陵市。法定代表人肖业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欣然,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素华,女,汉族,1973年1月22日出生,住铜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拓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左素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拓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铜陵拓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章俊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包利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