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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306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原告郭岩利诉被告翟超、李学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岩利,翟超,李学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3062号原告郭岩利,男,1969年5月16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告翟超,男,1981年8月20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告李学成,男,1985年3月22日生,汉族,现住乾安。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岩利诉被告翟超、李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提供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找到被告,原告不能补充提供被告的其他地址及联系方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岩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 焱人民陪审员 李 范人民陪审员 董艳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