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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民初字第3425号

吕红霞与刘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吕红霞,刘卫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3425号原告吕红霞,女,197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被告刘卫东,男,196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本院在原告吕红霞诉被告刘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吕红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16元,减半收取558元,由原告吕红霞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国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岱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