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民初字第240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林多春与聂报铭、邹加谅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多春,聂报铭,邹加谅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406号原告林多春,男,195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永安市。被告聂报铭,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现去向不明。被告邹加谅,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委托代理人吴先熹,福建昊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林多春与被告聂报铭、邹加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此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多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林多春负担。审判长  颜誉鸣审判员  徐建英审判员  陈兴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邹丽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