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黎法执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73年10月28日生,汉族,黎城县西仵乡东旺村人,农民,住原籍。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4年1月10日生,汉族,黎城县程家山乡高家脚村人,现住黎城县黎侯镇东关村后沟*号,农民。李某某与王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黎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白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某某的银行存款14320元(其中标的款14000元,诉讼费150元,执行费17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政民
审判员 张晓阳
审判员 成志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凯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