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1884号原告陈华荣,男,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委托代理人郑倩、卢小斌,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林文,男,198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告许春花,女,197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华荣诉被告许林文、许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华荣于2015年12月29日以双方已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于庭外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华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98元,减半收取7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彭 雯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玉玲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