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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兰永商初字第654-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兰溪市慧敏纺织有限公司与浙江省龙泉市汇龙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溪市慧敏纺织有限公司,浙江省龙泉市汇龙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永商初字第654-2号原告兰溪市慧敏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游埠镇坭桥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叶宝明,总经理。被告浙江省龙泉市汇龙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泉市塔石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何日荣,执行董事。原告兰溪市慧敏纺织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省龙泉市汇龙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裁定,受理了申请人贾旭民对被申请人浙江省龙泉市汇龙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原告也于2015年12月1日前向被告浙江省龙泉市汇龙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申报了债权。故本院认为,原告兰溪市慧敏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龙泉市汇龙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兰溪市慧敏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志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成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