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1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罪犯张厚海受贿罪,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厚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10030号罪犯张厚海,男,汉族,1969年10月7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阜南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002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厚海犯贪污、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于2015年12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7日在安徽省合肥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阳、王晶晶出庭履行监督职责,安徽省合肥监狱干警刘碧宇、陈冬梅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张厚海、证人冯继军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张厚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获得行政奖励三次,建议对其予以减刑。合肥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张厚海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厚海已退出全部赃款,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人民法院、(2013)南刑初字第00273号刑事判决书、交款票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厚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厚海减去至2016年5月23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葛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