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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执字第671号

沈桃花与乐都区海力幼儿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沈桃花,乐都区海力幼儿园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671号申请执行人沈桃花,女,汉族,生于1980年4月30日。被执行人乐都区海力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冉春林,该幼儿园园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桃花与被执行人乐都区海力幼儿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沈桃花于2015年12月29日以与被执行人乐都区海力幼儿园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销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乐执字第671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龙

审判员 李玉宝

审判员 马元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婧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