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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00630号

程小燕与张书科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程小燕,张书科,陈亚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630号

申请执行人:程小燕。

被执行人:张书科。

被执行人:陈亚彪。程小燕与张书科、陈亚彪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的(2015)西民二初字第48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书科、陈亚彪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程小燕于2015年10月9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书科、陈亚彪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程小燕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书科、陈亚彪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程小燕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晓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