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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中刑执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减刑刑事决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5)吉中刑执字第785号罪犯王某某,男,1970年5月20日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吉林市江城监狱服刑。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2013)吉丰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0元。执行机关吉林市江城监狱于2015年12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吉林市江城监狱于2015年12月25日申请撤回减刑建议书。本院认为,吉林市江城监狱提出撤回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准许执行机关吉林市江城监狱撤回对罪犯王某某的减刑建议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