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宣执字第02420-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企阳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越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企阳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安徽越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2420-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企阳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

法定代表人:陈玉梅,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越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泾县。

法定代表人:许贤辉,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宣民二初字第0037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安徽越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越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逾期违约金99000元、受理费1850元、执行费1413元。但被执行人安徽越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越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2263元。转账至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帐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徽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洁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