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1114-1号原告李学娜、李文魁。被告天津市中硕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以及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天津市中硕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北辰区铁东北路与滦河道交口东北侧绿泊庭苑29-3。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许立
代理
审判员 王佳
人民陪审员 马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