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6495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周龙诉赵晴离婚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64950号原告周×,男,1981年8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程治国,北京市赢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女,1989年5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曲歌,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周×(以下称原告)与被告赵×(以下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在答辩期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称其工作地点在北京市顺义区,户籍所在地在北京市顺义区,目前在顺义区租住房屋,周末回父母家居住,亦在顺义区,认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本案被告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东地村北小街xx号,即被告父母家,被告称其工作地点在北京市顺义区,故从原告家中离开后在北京市顺义区租住房屋,庭审中原告亦认可被告在2015年10月10日与其举办婚礼前一直在被告父母家即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东地村北小街xx号居住。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告所提管辖异议成立,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赵×所提管辖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 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毕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