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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民一终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李伟与曹印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伟,曹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辽民一终字第5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伟,男,汉族,现住辽源市。委托代理人刘秋野,吉林恒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印,男,汉族,现住辽源市。上诉人李伟因与被上诉人曹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1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李伟与曹印签订店铺转让协议,约定曹印将靓洁汽车美容店(靓洁汽车行)转让给李伟经营,转让费77,000.00元整,其中包含5,000.00元会员卡,该会员卡超出5,000.00元由曹印负责。后李伟在经营过程中,认为实际来该车行刷车的会员卡的数额已经达到12,000.00元,超出协议约定的5,000.00元的数额应由曹印承担,故诉至法院。原审判决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李伟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对其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伟的诉讼请求。上诉人李伟不服上述判决上诉称:1、李伟与曹印签订靓洁汽车美容店转让协议,包含5,000.00元会员卡,会员卡超出5,000.00元由曹印负责。李伟在经营过程中,实际来该车行刷车的会员卡的数额已经达到12,000.00元,超出7,000.00元,曹印应将超出部分返还给洗车用户,李伟与洗车用户解除合同,或者曹印将超出部分给付李伟,李伟继续为用户洗车。2、李伟举出的95张洗车卡均为靓洁汽车行,面值12,000.00元,李伟已按洗车卡履行了洗车义务,产生了7,000.00元的损失,曹印应予赔偿。被上诉人曹印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李伟在原审承认,曹印将靓洁汽车美容店转让给李伟时,曹印交给李伟700多张没有用过的洗车卡,故本案的焦点是李伟举出的95张洗车卡,是由李伟还是曹印发出。李伟没有举出95张洗车卡是由曹印发出的证据,故李伟的提起的诉讼,证据不足,不应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上诉人李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赵艳霞审判员  朱建勇审判员  车全庆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