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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执字第00514-2号

农行枣阳支行与齐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行,齐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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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51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枣阳支行)。被执行人齐静本院在执行农行枣阳支行与齐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农行枣阳支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万元及利息,经查,齐静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农行枣阳支行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枣阳南民督字第00001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齐静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农行枣阳支行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金龙执行员  陈明胜执行员  黄树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唐 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