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鼎民初字第365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黄绵科与被告林为庄、陈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绵科,林为庄,陈丽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鼎民初字第3659号原告黄绵科,男,汉族,住福鼎市。被告林为庄,男,汉族,住福鼎市。被告陈丽珍,女,汉族,住福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绵科与被告林为庄、陈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绵科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绵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作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丁玲玲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