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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通城执字第62-1号

黎亚洲与张进龙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黎亚洲,张进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通城执字第62-1号

申请执行人:黎亚洲

被执行人:张进龙申请执行人黎亚洲与被执行人张进龙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黎亚洲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进龙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黎亚洲生活困难。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向黎亚洲发放司法救助金30000元,黎亚洲接受该司法救助金后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沈光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继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