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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0866号

长春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仇莉莉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长春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仇莉莉,崔洪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866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仇莉莉,地址吉林省德惠市米沙子镇广宁村*组。被执行人崔洪铭,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幸福街道爱国路委***组。长春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仇莉莉、崔洪铭公证债权文书一案,长春市信维公证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2799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仇莉莉、崔洪铭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但并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仇莉莉、崔洪铭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仇莉莉、崔洪铭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林_x000B_

审 判 员 鲁志生_x000B_

代理

审判员 王    明    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国    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