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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中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申伟、湖南省安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伟,湖南省安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湘乡市三湘建材化工有限公司,廖军,刘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潭中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申伟,男,196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湖南省安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西南环线东侧望兴景园3、4栋101房。法定代表人廖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湘乡市三湘建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湘乡市南津路185号。法定代表人黄炎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廖军,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湘乡市。被执行人刘红,女,196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湘乡市。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申伟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安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湘乡市三湘建材化工有限公司、廖军、刘红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主要被执行人住所在地在湘乡市,指定湘乡市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方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潭中执字第81号案件指令湘乡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志雄审 判 员  张雪峰审 判 员  肖 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赵子龙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