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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黎法执字第149号

靳某某与付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靳某某,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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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黎法执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靳某某,男,1955年4月17日生,汉族,山西省黎城县黄崖洞镇南山村人,农民,住原籍。被执行人付某某,男,1987年6月5日生,汉族,山西省黎城县黄崖洞镇南山村人,农民,住原籍。靳某某与付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黎民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付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付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付某某的银行存款22580元(其中标的款22000元,诉讼费350元,执行费23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政民

审判员  张晓阳

审判员  成志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凯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