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海法舟执民字第47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与浙江广盛海运有限公司、浙江涌禾运输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浙江广盛海运有限公司,浙江涌禾运输有限公司,张林海,柴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舟执民字第473-1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负责人:张利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浙江广盛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张林海,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涌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法定代表人:顾完平,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林海。被执行人:柴美红。申请执行人依据(2015)甬海法舟商初字第64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5年11月11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扣押了被执行人浙江广盛海运有限公司所属的“广盛56”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浙江广盛海运有限公司所属的“广盛56”船。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华刚执行员  吴献平执行员  崔 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 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