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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法执行字第82-2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曾照辉、祝晓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照辉,祝晓云,陈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法执行字第82-25号申请执行人曾照辉,男,196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沙县。被执行人祝晓云,女,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陈葵,男,196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曾照辉与祝晓云、陈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南民初字第1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曾照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金183332元和利息,以及被执行人陈葵将登记在其名下位于福州市鼓楼区东街街道五一北路66号财富天下834单元的房产作价100万元过户登记到曾照辉指定人名下和被执行人祝晓云、陈葵将登记在其名下位于南平市胜利街(胜利大厦)198号裙楼负一层16号车位作价30万元过户登记到曾照辉指定人名下。执行中查明,本案在诉讼中保全了被执行人祝晓云、陈葵名下资产:福州中庚财富天下834单元房屋;南平市延平区胜利街198号(胜利大厦)A幢2804室;南平市延平区胜利街(胜利大厦)198号裙楼负一层16号车位;车牌号为“闽H×××××号”丰田车(未实际扣押车辆)和车牌号为“闽H×××××”奥迪车Q7各一辆;武夷山市武夷角亭村梅溪45号(武夷水庄A区)别墅,该别墅已抵押他人。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将福州中庚财富天下834单元房屋作价100万元过户登记到曾照辉指定人名下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平市延平区胜利街198号(胜利大厦)A幢2804室三次拍卖及变卖,均因无人竞买流拍。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陈葵的公积金账户。根据被执行人申请依法解除对已出售车牌号为“闽H×××××”奥迪车Q7的查封。另查明,被执行人陈葵、祝晓云名下位于南平市延平区胜利街(胜利大厦)198号裙楼负一层16号车位及工资被延平区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本院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以及向土地、房产、银行、工商、车辆、证券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陈葵、祝晓云名下位于南平市胜利街(胜利大厦)198号裙楼负一层16号车位及被执行人的工资被延平区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的规定,本案申请人可向延平区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平市胜利街198号(胜利大厦)A幢2804室经三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流拍,一时难以变现。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闽H×××××”号丰田轿车待实际控制后,再启动处置程序。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南民初字第1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忠全代理审判员  江娄骅代理审判员  谢光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娜案件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