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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知初字第1015-2号

黄海兴与广州市岚歌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8-05-23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黄海兴,广州市岚歌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1015-2号

原告:黄海兴,男,198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

委托代理人:郭玲娟,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岚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滨江西路100号618房自编之二(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孙兰平。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海兴诉被告广州市岚歌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海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海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88元,减半收取594元,由原告黄海兴负担。

审 判 长  王淑贤

人民陪审员  朱田根

人民陪审员  王金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梦露?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