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1015-2号
原告:黄海兴,男,198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
委托代理人:郭玲娟,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岚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滨江西路100号618房自编之二(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孙兰平。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海兴诉被告广州市岚歌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海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海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88元,减半收取594元,由原告黄海兴负担。
审 判 长 王淑贤
人民陪审员 朱田根
人民陪审员 王金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梦露?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