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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261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林绍锦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绍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2610号罪犯林绍锦,男,198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福清市,现在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日作出(2012)融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绍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1日作出(2012)榕刑终字第4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6月入监服刑。本院于2014年7月8日以(2014)南刑执字第131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2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绍锦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枝术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4年4月至2015年9月累计获达标分1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4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绍锦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7月20日至2022年1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勇审判员 孙建忠审判员 林 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