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宿城民初字第186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民初字第1860号原告李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志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葛冬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