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民初字第186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民初字第1860号原告李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志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葛冬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