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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郸民初字第24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2481号原告王某甲,女,汉族。被告王某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春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