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郸民初字第24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2481号原告王某甲,女,汉族。被告王某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春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