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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309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李福红与刘桂为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福红,刘桂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3097号申请执行人李福红,男,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刘桂为(又名刘贵为),男,汉族,农民。本院(2013)聊东商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桂为(又名刘贵为)的银行存款1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曲立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