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309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李福红与刘桂为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福红,刘桂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3097号申请执行人李福红,男,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刘桂为(又名刘贵为),男,汉族,农民。本院(2013)聊东商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桂为(又名刘贵为)的银行存款1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曲立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