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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蕲春执字第0043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刘春华与武汉市裕德物资发展有限公司、张秋香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华,武汉市裕德物资发展有限公司,张秋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蕲春执字第00436号申请执行人刘春华。被执行人武汉市裕德物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小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秋香。申请执行人刘春华与被执行人武汉市裕德物资发展有限公司、张秋香合同纠纷一案,蕲春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7日作出的(2014)鄂蕲春民二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刘春华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4年8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刘春华与被执行人武汉市裕德物资发展有限公司、张秋香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人刘春华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蕲春民二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胜审判员  张国全审判员  田 茂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 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