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辖终字第002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铁路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复兴南路津浦花园148号。法定代表人王立忠,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允洪。
上诉人徐州铁路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允洪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5)云商辖初字第00051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受理徐允洪诉徐州铁路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后,徐州铁路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徐州铁路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隶属于上海铁路局,涉案房屋所在地的管辖法院为徐州铁路运输法院,且此类案件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在前期已经依法作出过判决。故申请将该案移送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的规定,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范围如下:1、该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案件,其中包括对铁路运输企业财产权属发生争议的纠纷;2、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受理的其他第一审民事案件。除了上述两类案件外,其他的案件应当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由普通法院管辖。该案初步定性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该案原告为自然人徐允洪,被告为企业法人徐州铁路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虽然徐州铁路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是上海铁路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上海铁路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是上海铁路多经投资中心,但是作为一个经营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法人,徐州铁路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被认定为是铁路运输企业。其次,该案双方当事人间法律关系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该诉讼是合同纠纷,不涉及不动产权属争议认定问题,不属于对铁路运输企业财产权属发生争议的纠纷案件。同时,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该案并未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或者铁路财产,上级法院也未就此类案件指定铁路运输法院一并管辖。综上,该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案徐州铁路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徐州市云龙区复兴南路津浦花园148号,属于云龙区法院管辖范围之内。云龙区法院对本案具有司法管辖权,徐州铁路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徐州铁路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上诉人徐州铁路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隶属于上海铁路局,涉案房屋所在地的管辖法院为徐州铁路运输法院,且此类案件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在前期已经依法作出过判决。因此,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便于审理,都应当将本案移送至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商品房销售引起的合同纠纷,一方当事人系自然人,另一方为具备独立主体资格的企业法人。虽然上诉人徐州铁路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是上海铁路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但因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纠纷不涉及不动产权属争议问题,亦不涉及对铁路运输企业财产权属问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根据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徐州铁路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徐州市云龙区复兴南路津浦花园148号,且涉案商品房亦位于云龙辖区内,故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廖伟巍
审 判 员 宋新河
代理
审判员 孟 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陆滢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