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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城执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朱荣华与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荣华,杨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城执字第272号申请执行人朱荣华。被执行人杨斌。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执行朱荣华申请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庆城民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杨斌应偿还申请人朱荣华借款本金19200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189元。申请执行人朱荣华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庆城执字第27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瑞审判员  白克恭审判员  郑富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温兴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