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初字第2004号
原告:刘军,现住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
委托代理人:高兰生,吉林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泉眼镇岗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泉眼镇岗子村。
负责人:马振昌,系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军诉被告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泉眼镇岗子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军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军的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曲宏图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