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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保字第605号

松山区信芳种子化肥经销处与高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松山区信芳种子化肥经销处,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保字第605号申请人松山区信芳种子化肥经销处。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安庆镇卢家营子村3组。负责人吕信,经理。被申请人高某,男,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均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申请人松山区信芳种子化肥经销处因被申请人高某未偿还其欠款,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高某所有的鹅700只予以扣押,扣押财产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申请人松山区信芳种子化肥经销处的负责人吕信以其×××号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松山区信芳种子化肥经销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高某所有的鹅700只予以扣押;

二、将申请人松山区信芳种子化肥经销处负责人吕信的×××号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依法提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慧杰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韩大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