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0126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王文书与王树青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书,王树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1267号申请执行人王文书,男,汉族,1972年3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梁五军,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王树青,男,汉族,1969年2月24日出生。王文书与王树青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01953号已经发生法���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树青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文书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文书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树青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文书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树青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文书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向东审判员 李福拴审判员 王庆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彭 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