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徽执恢字第111号

李雨金、夏海翠与牟岁礼、孙红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雨金,夏海翠,牟岁礼,孙红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徽执恢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李雨金,男,47岁,汉族。申请执行人夏海翠,女,35岁,汉族。被执行人牟岁礼,男,51岁,汉族。被执行人孙红霞,女,41岁,汉族。李雨金、夏海翠与牟岁礼、孙红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徽民一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牟岁礼、孙红霞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雨金、夏海翠于2015年8月26日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由于本案的执行与本院(2013)徽民一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有牵连关系,即申请执行人李雨金未能给被执行人孙红霞给付完毕,被执行人孙红霞拒绝从申请执行人家搬出,另因被执行人孙红霞身体条件所限,也不宜采取强制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徽民一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鸿武

代理

审判员  范欣峰

代理

审判员  贾利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