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10037号罪犯刘猛,男,汉族,1987年12月20日生,初中文化,江西省瑞昌市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4日作出(2009)丰刑初字第4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01月08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于2015年12月4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阅卷、提讯罪犯刘猛,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刘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安徽省合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刘猛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0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二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另查明,案发后刘猛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的证据证实:1、安徽省合肥监狱制作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实,该犯至2015年10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二次。2、江西省瑞昌市司法局桂林司法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刘猛假释后有固定住所及基本生活来源;生活状况和生活环境适合社区矫正,愿意假释期间对其实施社区矫正,进行监管帮教。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09)丰刑初字第45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案发后刘猛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罪犯刘猛已服刑过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确有悔改表现,至2015年10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二次,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经刘猛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监管、帮教条件较好。故刘猛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4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洪 琳
审 判 员 杨以林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葛 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