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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孟民二初字第112号

张正杰与葛赛楠、徐志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7-12-23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正杰,葛赛楠,徐志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孟民二初字第112号原告张正杰,男,汉族,1995年10月22日出生,住孟津县。委托代理人吕玉冰、乔娅丽,系孟津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葛赛楠,女,汉族,1995年3月15日出生,住宜阳县。被告徐志豪,男,汉族,1999年9月26日出生,住孟津县。法定监护人徐新立,男,汉族,成年,住址同上。法定监护人张利,女,汉族,成年,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正杰诉被告葛赛楠、徐志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正杰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正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张正杰负担。

审判长  孙岩冰

审判员  郭进华

审判员  郭洁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一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