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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古民二初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中山市小榄镇嘉宏塑料五金厂与中山市古镇美诚灯饰厂、杨晴晴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小榄镇嘉宏塑料五金厂,中山市古镇美诚灯饰厂,杨晴晴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古民二初字第966号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嘉宏塑料五金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代表人:郭宏亮,经营者。委托代理人:梁小凤,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郑雅铟,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中山市古镇美诚灯饰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代表人:杨晴晴,经营者。被告:杨晴晴,女,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嘉宏塑料五金厂诉被告中山市古镇美诚灯饰厂、杨晴晴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嘉宏塑料五金厂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山市小榄镇嘉宏塑料五金厂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嘉宏塑料五金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嘉宏塑料五金厂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谭震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袁超华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