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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鸠执字第01309-1号

肖睿宸与朱斌违反安全注意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肖睿宸,朱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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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鸠执字第01309-1号申请人肖睿宸,男,201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

法定代理人:戴婷婷,女,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芜湖市镜湖区,系原告肖睿宸之母。被执行人朱斌,男,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户,住芜湖市弋江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肖睿宸与被执行人朱斌违反安全注意义务责任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鸠民一初字第001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 黎

审判员 周光保

审判员 梅根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夏程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