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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10047号

罪犯吴松国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吴松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10047号罪犯吴松国,男,汉族,1968年10月15日生,文盲,安徽省定远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作出(2011)定刑初字第002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松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03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于2015年12月4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阅卷、提讯罪犯,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吴松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合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吴松国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松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9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二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另查明,吴松国在案发后对其故意伤害犯罪行为给被害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方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的证据证实:1、安徽省合肥监狱制作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吴松国陈述证实,该犯至2015年09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二次。2、罪犯吴松国的陈述及证人证言证实,罪犯吴松国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3、定远县司法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吴松国假释后有固定住所及基本生活来源;生活状况和生活环境适合社区矫正,愿意假释期间对其实施社区矫正,进行监管帮教。4、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11)定刑初字第00243号刑事判决书及撤诉书证实吴松国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获得谅解的事实。

本院认为,罪犯吴松国已服刑过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至2015年09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吴松国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吴松国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松国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3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洪 琳

审 判 员  杨以林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葛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