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钟民初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莫庆莲与梁光荣、廖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庆莲,梁光荣,廖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钟民初字第965号原告莫庆莲。委托代理人梁镇。被告梁光荣。被告廖萍。委托代理人张启利,广西灵丰律师事务所平桂分所律师(系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原告莫庆莲与被告梁光荣、廖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庆莲及其委托代理人梁镇、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启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两被告除向本案原告借款外,尚向另案其余43人借款,金额达382.1万元。本院认为,被告梁光荣、廖萍同时向多人进行资金借贷的行为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现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莫庆莲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00元(已按规定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莫庆莲。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叶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