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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项执字第00252号

卜金中、卜华领、卜华锋、马克书、马向中、李海彬、李趁章、李卫成、方学校、李安生与韩高岭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卜金中,卜华领,卜华锋,马克书,马向中,李海彬,李趁章,李卫成,方学校,李安生,韩高岭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项执字第00252号申请执行人卜金中,男,汉族,1953年生,住项城市。申请执行人卜华领,男,汉族,1976年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卜华锋,男,汉族,1985年1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马克书,男,汉族,1962年生,住项城市。申请执行人马向中,男,汉族,1978年生,住项城市。申请执行人李海彬,男,汉族,1969年生,住项城市。申请执行人李趁章,男,汉族,1959年生,住项城市。申请执行人李卫成,男,汉族,1953年生,住项城市。申请执行人方学校,男,汉族,1950年生生,住项城市。申请执行人李安生,男,汉族,1962年生,住项城。被执行人韩高岭,男,汉族,1980年生,住项城市。。本院在执行卜金中、卜华领、卜华锋、马克书、马向中、李海彬、李趁章、李卫成、方学校、李安生与韩高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韩高岭长期外出无下落,也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又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项城市人民法院(2015)项民初字第00453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伟堂

审判员  韩东华

审判员  刘东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中良 关注公众号“”